重拳出击!内江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起违反重污染天气预警典型案例
来源:10.scxinxi.com 更新时间:2026年03月06日
案例:内江市市中区某包装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案
【案情简介】
1月13日,内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内江市市中区某包装厂,厂区印刷生产线正在运行,未按应急响应规定停止涉VOCs(挥发性有机物)生产工序,存在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
该包装厂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规定。
【查处情况】
对于该包装厂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行为,内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企业3台印刷机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进行查封、扣押:(三)未按照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可能面临被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的风险。
请各企业事业单位严格落实应急预案及“一厂一策”减排要求,坚决杜绝敷衍整改、虚假减排等行为。唯有各市场主体协同发力、严格履责,才能切实坚守住大气环境质量的安全底线,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编辑:段丹
审核:李星琪(一审) 高杰(二审) 唐国宏(三审)
校对:李星琪(一校) 高杰(二校) 唐国宏(三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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